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9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长鸿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191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4560.9元【货款19800元、利息3376.8元(顺延至款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1元(顺延至款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94元、案件执行费255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