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1718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住合肥市,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21000元,诉讼费240元,执行费215元,总计21455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1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6月27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以21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