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927民初1663号
原告: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产业集聚区百顺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翁广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仝其强,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钟旺路19号华创大厦2-1402.
法定代表人:冯进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公司)与被告***、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其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瑞德公司诉称,2017年5月28日,原告瑞德公司委托被告方运输货物到河北省××和隆尧县,约定运输费1700元。原告瑞德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被告***所提供的银行卡打运输费时,由于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误将1700元打成11700元。在发现多打10000元后,原告瑞德公司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其返还多打的10000元,但其均以无钱或不在家为由,至今未予返还。原告瑞德公司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2.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驾驶冀A×××××号车辆,该车挂靠在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名下。2017年5月28日,原告瑞德公司与被告***约定由被告***运输货物,运费1700元。2017年6月2日,原告瑞德公司在向被告***银行账户中汇款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错将11700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后经催要,被告***仅于2017年8月5日返还5900元,剩余4100元经催要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告瑞德公司提交的两份产品销售发货单、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银行汇款明细单,以及原告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瑞德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约定运费1700元的事实,则被告***收取11700元后仅返还5900元、拒不返还剩余4100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依法应将该4100元返还给原告方。原告瑞德公司虽主张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于庭审中认可被告***与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属于挂靠关系,又无证据证实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确应承担返还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被告石家庄恒丰汽车运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2017)被告***返还原告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4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7)驳回原告濮阳市瑞德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