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横县莲塘镇财哥建材店与***、广西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27民初2446号
原告:横县莲塘镇财哥建材店。
被告:***。
被告:广西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南环路130号金鑫楼11层5113号。
原告横县莲塘镇财哥建材店与被告***、广西华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县莲塘镇财哥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计582元,由原告横县莲塘镇财哥建材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赖家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