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7民初557号
原告:**进,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四十五层4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5104445XA。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进与被告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同年5月31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08元,减半收取64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宁川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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