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17072K,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3-036。
法定代表人:于冰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UWFLD1B,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乐路**。
法定代表人:贺磊,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513764元。二、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45322.25元。三、驳回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3元,减半收取为6951.5元,由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42.6元,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108.9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向各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
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
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综上,本案合计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决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吴迎春
审 判 员 张 麒
审 判 员 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英环
书 记 员 翟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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