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无锡莘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破申20号
申请人: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发展大厦803-036。
法定代表人:于冰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婷、张喜,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乐路388-3008、3018、3028号。
法定代表人:贺磊。
2021年7月20日,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文公司)以被申请人***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莘学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莘莘学途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莘莘学途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注册资本为300万元,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永乐路388-3008、3018、3028号,法定代表人贺磊,股东为张宝、贺磊、杨善改。根据本院(2019)苏0213民初5659号生效判决,莘莘学途公司应付鼎文公司装修工程款513764元、违约金45322.25元等。因莘莘学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鼎文公司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0213执732号。经查,莘莘学途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莘莘学途公司注册地在无锡市梁溪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根据(2019)苏0213民初5659号民事判决书,莘莘学途公司对鼎文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并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上述债务,且经查,法院未发现莘莘学途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莘莘学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鼎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鼎文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莘学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杨利丹
审 判 员 梁建伟
审 判 员 袁晓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绥栋
书 记 员 任小杰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条第一款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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