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26执8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朱涂大街228号,组织机构代码740511498。
法定代表人:敬伯文。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程如其,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住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平阳县。
申请执行人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如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6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程如其、**强支付申请执行人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466028.5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290元、申请执行费68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程如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程如其、***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如其、***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控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强在平阳县健安养老院占有的100%股权、在平阳县新强货物托运有限公司占有的70%股权及平阳县宏运煤饼加工厂占有的100%股权,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浙江阿科蔓生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占有的35%股权,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程如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19年7月17日,被执行人***、程如其、**强尚欠申请执行人466028.50元及利息,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8290元、申请执行费6890元。
鉴于被执行人***、程如其、**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如其、**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程如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程如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6执8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