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泽衡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对吉林省泽衡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02财保78号
申请人:沙成喜,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十二委三十一组。
被申请人:吉林省泽衡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066号中天大厦202室。
法定代表人:贾霖。
担保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解放街2-019-12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泽衡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担保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泽衡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梅河口金龙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吉ECE910号奔驰牌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