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恢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马景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
法定代表人:杨继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八家户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2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案执行依据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    彦    军
审判员 李    丽    军
审判员 阿斯哈尔别克江阿别克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