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托普***坎吉**、***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023民初83号
原告:托普***坎吉**,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合奇县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马晶鑫,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托普***坎吉**与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托普***坎吉**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前被告自愿履行完毕给付义务,现原告托普***坎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普***坎吉**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托普***坎吉**负担。
审判员 对 先 那 力 许 库 尔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古丽加马力沙日巴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