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023民初6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原告:***,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男,1997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黄建国,男,1967年9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原告:***,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告:***,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
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黄建国、***、***、***、**、***与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黄建国、***、***、**、***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原告支付了17350元,现原告***、***、***、***、***、黄建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建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88元,由原告***、***、***、***、***、黄建国、***、***、**、***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佳
书 记 员 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