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

**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龘昕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21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健康路2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远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龘昕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一区楼兰西路南侧名城尚品1幢1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达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龘昕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龘昕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23)新2101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达世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龘昕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达世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3)新2101民初272号判决书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只支付被上诉人430,700元货款,只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3.8%的1.5倍计算拖欠货款利息。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按各自胜败诉比例由双方承担。不服上诉金额206,351.26元(贰拾万陆仟叁佰伍拾壹元贰角陆分)。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予以纠正。1.被上诉人提供油料的质量问题没有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提供的石油不合格,发生争议从而导致上诉人不能支付尾款。2.本案中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代理人***10万元(壹拾万元整)油款,应从货款中扣除但未扣除。一审认定该款为借款,因双方没有借款合意,不属于借款关系。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按规定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如果合同履行中一方未按照约定提供合格的产品或者服务,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因合同中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按照上诉人迟延付款每日应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因该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1.3-1.5倍计算拖延期间的利息。据此,被上诉人提供的不合格石油直接导致上诉人遭受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即便拖欠货款,拖欠货款的利息只为16,747.74元(壹万陆仟柒佰肆拾柒元柒角肆分),故一审法院裁判上诉人多支付10万元(壹拾万元整),承担超额违约责任应当予以纠正。 龘昕源公司辩称,1.不存在质量问题。2.10万元是个人资金往来,与本案无关。3.违约金是双方自愿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恳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龘昕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油款530,7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099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在庭审中**一致的内容,法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2021年4月14日签订《成品油销售框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柴油。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结清上月欠款。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原告(供货方)的经办人是***,被告(需货方)的经办人是***。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按照被告迟延付款每日应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经结算原告共计向被告供应油品价值4,103,306元,期间被告支付3,572,606元,尚欠530,700元未能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成品油销售框架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履行了供油义务,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提交对账确认单确认交易总额为4,103,306元,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公司付款明细显示已付3,572,606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530,700元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其实质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123,099元【4,103,306元×3%】予以支持。保全保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保险费1,050元非必要费用,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的权利。庭后被告经办人***电话告知本庭,其给原告经办人***微信转款100,000元应从油款中扣除,但是本庭电话联系***本人,其表示该款是两个个人之间借贷关系,不予认可是油款,且被告也未向本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到庭**,故对其庭后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龘昕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货款530,700元,违约金123,099元,合计653,799元;二、驳回原告**龘昕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37.99元,减半收取计5,168.99元,保全费3,788.99元,由被告**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祥达世纪公司应支付龘昕源公司货款多少,欠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祥达世纪公司与龘昕源公司签订了《成品油销售框架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龘昕源公司认可收到祥达世纪公司支付的货款3,572,606元,未付货款530,700元。祥达世纪公司认为其支付给龘昕源公司经办人***100,000元,应从货款中扣除。原审法院经与***电话核实,***不认可该款为油款,是个人借贷关系。且从双方履行合同中,祥达公司均是直接向龘昕源公司支付的货款。对祥达世纪公司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另祥达公司提出龘昕源公司提供的石油不合格,从而发生争议未支付尾款,如龘昕源公司提供的油料确有质量问题,祥达世纪公司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关于欠付款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案涉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按照被告迟延付款每日应按欠付总额的千分之五计付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既然双方根据自愿原则约定了违约责任,祥达世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违约金123,099元,并由违约***世纪公司承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祥达世纪公司认为应按年利率3.8%的1.5倍计算拖欠货款利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5.27元,由**祥达世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万      彬 审 判 员 侯   天   荣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 吐尔迪 书 记 员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