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7597号
原告:***,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8514804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58037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808元,退还原告404元,由原告负担404元;鉴定费454元(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程惠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胡畔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