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2民初7638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德帮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1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88元,退给原告2,694元,由原告负担2,694元;鉴定费4,359元(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利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