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2374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
平区龙泉路13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102785148047B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辽宁德邦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0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758元,退还原告1,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暴敬军
人民陪审员 赵玉荣
人民陪审员 桂 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九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