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5522号原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为:四川宙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0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XXX。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龙泉路13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告:***。原告***与被告四川宙宇空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易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