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浙江巨润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1元,减半收取计67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