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浙江巨润建设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6201号 原告:***,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妻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浙江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洲街道鸡笼山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浙江乾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润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洲街道鸡笼山村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鸡笼山村经济合作社、浙江巨润建设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61元,减半收取计673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