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14676-1号
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商业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58938704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中山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0410580431N。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院长。
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