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和平区房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12252号 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