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2民初12252号
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恒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4元,减半收取2,587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