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民初1324号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龙口市。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返还代理费28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返还位于烟台市蓬莱区××楼××室住房一套给原告,并协助办理过户,如被告返还不能的,依法按房屋评估价值(暂定为68万元)折价赔偿。三、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龙口市,本案应移送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律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的标的为其它标的,被告为履行义务一方,则被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雪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