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恢1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隆兴泰建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潘国春,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蓬莱阁街道北关路171号。
负责人:王有辉,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关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迟凤家,男,1958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迟凤家、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4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2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十八分公司、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迟凤家发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2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发出限制消费令;3.2022年2月22日、2022年4月10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6月10日、2022年7月9日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委托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二处房产;5、2022年6月20日委托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对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6月30日至2025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对查询财产的情况没有异议,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惠
审判员  刘家红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