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14民初525号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有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淑倩,蓬莱林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海市路157号内33铺。
法定代表人:彭德杰,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淑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的蓬莱市海事路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项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蓬莱市海事路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项目工程,由于被告资金问题等原因导致该工程迟迟未完工,原、被告于2018年9月6日在2015年7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签订了《33#、35#楼工程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了该工程结算、资料及竣工工期为2021年6月23日前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现该工程已全部施工完毕交付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迟迟逾期未支付,于2021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该工程进行折价并签订了《工程定价协议书》,剩余折价未付工程款6,18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施工的蓬莱市海市路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项目剩余工程价款在61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7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施工蓬莱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工程,总建筑面积约6816平方米,签约合同价约为1200万元。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完工。2018年9月6日,双方就33#、35#楼剩下未完工程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需继续完成的施工项目、原告甩项的施工项目,并将原定合同工期为2016年10月30日必须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变更为2021年6月23日前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质监站竣工验收备案单签字盖章时间为准)。原告称,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已于2021年6月初竣工,但因被告方手续不完备,故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及交接手续。
因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17日达成《工程定价协议书》,约定:一、33#、35#工程总造价协商按9156462.37元为最终定价,室外部分工程116005.63元、甩项管理费150000元、32#楼审定工程款2663680元,合计定工程款额12086148.00元。二、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5906148元,剩余未付工程款为6180000元。双方在该定价协议书的基础上,于2021年11月19日达成(2021)鲁0614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6180000元,于2021年12月18日前付清。因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还款,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有所承建工程618万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给予建设工程承建人的权利,法律设立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是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而设,以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排除一般债权的对抗。本案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18年9月6日就33#、35#楼剩下未完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竣工日期进行变更,且原告也认可实际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故本院可以认定合同约定工程于2021年6月竣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协商同意由被告于2021年12月18日前付清原告余下工程款618万元,被告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约定日期支付,原告要求在剩余工程价款618万元范围内享有对施工的海市路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项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享有对承建的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项目余下工程价款618万元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烟台市蓬莱区万城一品洋房二期33#、35#楼建设工程折价款或拍卖款在尚欠工程款618万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市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丽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范传毅
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执行、办理上诉,可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网(×××.cn)、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cn)线上办理。办理上诉的,提交上诉材料经法院审核通过后应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本条即为预交上诉费用通知,未在指定期间缴纳上诉费用的,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