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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停、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北关路171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阁街道钟楼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