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民终8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北关路171号。
负责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阁街道钟楼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区人民法院(2021)鲁0614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未获批准,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