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614民初665号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登州街道南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街道钟楼北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道书院路二段332号1幢1幢4层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卓润置业有限公司、中鸿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开元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