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被告威海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威海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6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威高民初字第492号
原告:**,女,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出生地山东省威海市。
原告:***,女,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原告:***,男,户籍地威海市。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文君,山东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栋梁,男,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威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海智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财产保全费4920元,共计11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