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52202882P。
法定代表人曲杰,总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24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95176.9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2月24日、2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2021年6月19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1500000元。
2.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21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6月1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对悬赏执行及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不同意进行悬赏执行,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24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徐 锋
书记员 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