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金兰水泥予件厂,统一信用代码92370724MA3G0BD69Q,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柳家圈村。
经营者:谭金兰,女,1956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552202882P,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16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曲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金兰水泥予件厂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5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调解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向案外人临朐沂山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盛长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的司法文书,以划拨钱款偿还债务。现本院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且申请人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树山
审判员 徐继明
审判员 刘兴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刘宪权
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