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因与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望滨街道旅游路5号278室。
法定代表人:单泷,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欣公司)劳动合同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人离职时所填写的《离职交接通知书》,并非《离职申请书》,只做工作交接使用,表格为公司预先设计好的表格。在工作交接时,本人已经当场划掉“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字样。欣欣公司伪造《离职交接书》的复印件,将已经划掉的字样还原。欣欣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书》属于原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因系伪造形成,法院不应采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应否采信欣欣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通知书》。本案中,欣欣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通知书》系复印件,“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未被划掉。**提交的《离职交接通知书》系原件,“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被划掉。《离职交接通知书》上“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字样涉及到**的自身重大利益。因**在庭审中陈述其是在《离职交接通知书》签字后自己划掉的,**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离职交接通知书》上划掉“经本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时得到了欣欣公司的认可,亦未能举证证明其在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原审法院依法采信欣欣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通知书》,并认定**与欣欣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