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2执267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
法定代表人:单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奕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大**。
本院在执行沈阳欣欣晶智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奕事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丽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