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30104号之二
原告天津红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津0116民初3010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5166.03元,不足部分冻结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天津金岸重工有限公司、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45166.03元的冻结及被申请人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国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处的到期债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凯江
书记员  刘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