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1民初7097号
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区二号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86110A。
法定代表人:陈玉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经天,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选,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路。
法定代表人:何建明。
第三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滨江工业园滨江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79847354P。
法定代表人:魏冬根。
诉讼代表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徐绪成。
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重科物料输送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港益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4年6月7日,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简明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接被告与印度EEPL公司签署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合同总价款5400万元,付款时间为被告收到印度公司所支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第三人。2017年9月22日,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第三人同意将其对被告上述《简明协议》项下的50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后原告与第三人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附有《债权转让协议书》,通知其第三人已将对其的505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应以与第三人最终对账数额向原告履行债务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履行清偿义务。因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沟通无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偿还债务50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后又提交《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向原告偿还债务4316239.35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被告住所地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