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初172号
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选,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南港港口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港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梁辉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