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694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515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87236W。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21096U。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告: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2886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K30529437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三被告、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6979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