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284民初1418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638515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肇庆市过境公路北侧出头村综合楼后第5-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9298723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路333号自编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21096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共和新路666号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428863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住所:广东省肇庆高新区景升北街105号(城建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K30529437Q。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佳德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广东恒广源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广盈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居环境建设和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6元、减半收取计40953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平
二○一七年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