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一终字第2398号
上诉人青岛金泰来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青岛金泰来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3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金泰来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金泰来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王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