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谭燕喜。
委托代理人:刘立朝,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鲍冀卓,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第二初级中学,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二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黄启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港市港南区第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803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及房地产、车辆登记部门等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共有两个开户银行,且均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在冻结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均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有公用经费,经本院依法到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在贵港市港南区教育局财务核算中心是无公用经费可用的,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重新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执行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 骥
执行员 杨冬妮
执行员 陈菲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