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1227民初99号
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朱拂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婉,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喜。
被告: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寿乡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马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将起诉的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诉前保全费1749元,由原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宁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