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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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8民终17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南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昆仑大道那罗坡大君山。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新典范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来华投资区星城路与新桥路交叉口西北侧(奇石文化城)B区1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广西南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材建材租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新典范劳务有限公司、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2)桂080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中,上诉人南材建材租赁公司虽然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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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上诉人广西南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