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8民终72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贵港市港北区鑫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石脚村路口旧学校旁***宅一楼。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小龙,贵港市港北区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贵港市港北区鑫基建材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3民初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贵港市港北区鑫基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港市港北区鑫基建材经营部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贵港市港北区鑫基建材经营部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34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鹏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