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223民初16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日出生,壮族,住凤山县。
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1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万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计4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