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桂0802民初228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克长乡海长村苍老屯13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7********。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灵响路63号灵响小区4座810单元,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8********。
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20046571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广西林源劳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109号莲城大厦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A7B5YK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林源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尚未结算清楚欠付劳动报酬,且尚有其他劳动争议未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