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382民催5号
申请人:申请人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新年,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到期日后1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9日、汇票号码为1040005227614174、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7月29日、出票人为火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伟隆电气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市乐成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别克派利尔电梯(扬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静
审判员臧仁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