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东邻。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刁荣星,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2民初2250号、(2017)鲁12民终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9711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43391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魁
审判员 陶洪庆
审判员 赵兴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