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238号
申请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崔少华,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平原县。
申请人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少华名下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5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崔少华名下的鲁N×××××号小型汽车,于2019年5月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崔少华在中国建设银行德州益民支行账户为62×××62-156-1的银行存款1072.21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崔少华在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杲铺支行账户为62×××70.0101.0的银行存款1448.57元。
至此,被申请人崔少华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238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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