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1340号
原告: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少华,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平原县。
原告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崔少华名下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单保函一份。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崔少华名下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或名下同等价值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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