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4民初1340号之一
原告: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坦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兰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众城求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少华,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平原县。
原告山东奥森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现解除对被告崔少华名下账户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崔少华名下账户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淑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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