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0民终97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乐业县万胜林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乐业县新化镇谐里村那龙路口。
法定代表人:*洪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乐业县红福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乐业县城三乐路红七红八军会师纪念碑对面。
法定代表人:龙余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桂生,乐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西乐业县万胜林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乐业县红福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8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法律关系不明确,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乐业县人民法院(2018)桂1028民初7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乐业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3.88元,上诉人广西乐业县万胜林农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