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02民初2873号
原告: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王尔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106号。
负责人:***。
原告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负责人被羁押,村委会换届,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向国秀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